200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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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69页。

  考核目的: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78页。

  考核目的:掌握犯罪形态、区别犯罪未遂、既遂、中止、预备的特定构成要件。

  3.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87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关于有期徒刑期限的一般规定。有期徒刑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时,则可以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4.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85页。

  考核目的:掌握对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犯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标准答案:C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见教材第506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对抗税罪的处罚规定。

  6.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97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对于缓刑除了适用条件以外,必须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7.标准答案:C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90页。

  考核目的:掌握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有关规定。

  8.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见教材第528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事拘传强制措施持续时间的规定。

  9.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36页。

  考核目的:掌握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讯问时的权利。

  10.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43页。

  考核目的:自诉案件的审判。

  11.标准答案:B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见教材第200页。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中善意占有的概念。

  12.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见教材第201页。

  考核目的:掌握所有权原始取得方或添附取得的概念。

  13.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96页。

  考核目的:掌握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及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4.标准答案:B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95页。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中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15.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87页。

  考核目的:掌握当事人可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标准答案:B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84页。

  考核目的: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含义。

  17.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71页。

  考核目的: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时限规定。

  18.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79页。

  考核目的: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特定物的概念。

  19.标准答案:D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70页。

  考核目的: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的法律规定。

  20.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见教材第276页。

  考核目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21.标准答案:A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见教材第269页。

  考核目的:掌握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不允许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22.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280页。

  考核目的:掌握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中报债权的时限规定。

  23.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四节,见教材第290页。

  考核目的:掌握票据行为的种类。

  24.标准答案:A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四节,见教材第299页。

  考核目的:掌握票据丧失以后补救措施的种类。

  25.标准答案:C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见教材第319页。

  考核目的:掌握公司上市发行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

  26.标准答案:B

  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见教材第351页。

  考核目的:掌握财产保险文件中投保单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27.标准答案:A

  依据:第二编第三章第二节,见教材第389页。

  考核目的:掌握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8.标准答案:D

  依据:第二编第三章第三节,见教材第400页。

  考核目的:掌握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案件再审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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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教育人生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tanb 订阅到鲜果 订阅到谷歌 订阅到抓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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