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行政法复习方法-“经纬论”

 
查看相关:新闻   资料   下载   课程            2008-01-26   教育人生网
 
       在司法考试科目中,行政法历来是考生的“软肋”,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体系庞杂,较难理解,听讲、看书都懂了,一作题就错!对其较为“发怵”,有人干脆放弃(一个在2006年占75分的学科是谁也没资本放弃的),或认为“看与不看都那样”等等,为帮助考生把行政法的理论与知识变成解题的能力、迅速提升行政法的应试水平,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提出并阐述“经纬论”的复习方法(行政法中尚有“系统论”、“比较论”、“五指论”和“纵枉论”等),以帮助广大考生厘清行政法的体系、边界,破解行政法的玄机,领悟行政法的精髓。

  首先,应明确作为行政法法源的规范性文件,即体现“经”与“纬”的法律文件有哪些,效力等级如何,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比刑法、民法的要宽,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及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属行政法性质。由于宪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行政法中的“经纬论”不涉及宪法的内容。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每年3月5日开会)和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每双月末开会)。除了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涉外的,其他均为行政性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总理传批;约950件,由于国务院无权对刑事、民事基本规范作出调整,因而行政法规均为行政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四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31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4四个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共160个主体,后三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四个月内批准。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约47个)和地方规章——四级政府,分别是上述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四级人民政府,共80个主体。

  6.司法解释——“两高”在审判与检察实务中具体应用层面的解释,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将自己的效力等级排位在规章前——似乎也有道理,因为最高院的级别高于省部。

  上述规范性文件除宪法外,在行政许可法的第14、15条、17条及16条是设定许可权的依据;在行政处罚法第9-14条是设定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在行诉法第52、53条、行诉解释第62条规范的是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适用的依据。

  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其效力等级及其适用的主要规则有二:其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律优于法规(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含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故而法律可以废止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统一;也可以给其留下继续生效的空间,其立法表述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从其规定)。其二,同位法中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均为法律这一位阶,随着对同一问题认识的深化,后制定的法律应优先于前边制定的法律而适用!但后法也可以不全部废止而是保留某些规定继续生效——一般法中也可以如此,其立法表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从其规定)。这些法律适用规则是我们阐述“经纬论”的法理基础。

  实际上,在整个法律(学)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个大“经纬论”:法学基础理论为“经”,各个部门法,如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军事法是“纬”!法理与这些若干部门法关系的“经纬论”亦如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

  其次,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部门)行政法,与之相应的理论分为行政法学总论和行政法学分论。行政法经纬论中“纬”的脉络主要是指一般行政法或称公共行政法,即作为司法考试重点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国家)赔偿法等五大行政法,其主体及其行为的表述是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行政机关;而经纬论中“经”的脉络则是指特别(部门)行政法,或称单行法,国务院有40多个管理部门可以说就有40多个特别行政法,如收于司法考试法规汇编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今年收的义务教育法等,其主体及其行为的表述是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由于实践中不存在抽象的行政机关,故而在一个具体的行政法案例中一定是一个特定、具体的行政机关!如2003年卷四第7题的案例分析题,即通过考查“经”的专利管理机关的行为而考查了“纬”——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

有的考题仅考公共行政法或一般行政法,考题往往直接源自法条,没有编出一个鲜活的案例——某企业或自然人及其扣住法条内容的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2004年卷二多选第75题: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此题虽涉及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诸多考点,但还是只考了“纬”——横向的一般规定。

  有些考题考的是经与纬的结合点,因为实践中的每个具体行政案件往往是经纬的交叉点。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冲突的,但在基本法的“××除外或从其规定”的表述中实际上已给出了解决的答案!如2004卷二第4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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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教育网     责任编辑: 订阅到鲜果 订阅到谷歌 订阅到抓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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