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资料新人篇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第一节 自理报检单位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七)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八)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九)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十)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十一)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十二)其他报检单位;二、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无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需要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公章印模备案。三、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P12)四、自理单位的异地备案
已经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须重新登记,而需要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履行异地备案手续。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审查 国家质检部门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要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由企业法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P20 5条)
5、提供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的手迹备查;
6、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P14)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P14)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行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1)办理报检手续;
(2)缴纳检验检疫费;
(3)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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