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国家公务员报考:中央机关职能介绍之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相关:新闻   资料   下载   课程            2008-10-10   教育人生网
 
  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教育人生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来源:考试吧     责任编辑:wangyx 订阅到鲜果 订阅到谷歌 订阅到抓虾
 





·


·


·




新东方留学英语课程
 
教育人生网精彩推荐
 
更多优惠>> 热门课程 报名优惠
 
推荐课程 分类
 
拉萨尔设计学院,你的成才摇篮
 
社区首页>> 互动学习社区
 
更多>> 参与有奖活动
 
 

教育新闻 - 免费资料 - 搜索中心 - 名校荟萃 - 北斗论坛 - 会员中心 - 主编信箱 - 网站地图 - 欢迎批评指正 设定本页为浏览器首页
教育人生网简介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客服中心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火爆加盟 - 中国教育搜索